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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晚(2008.08.21)意外發現,小蛋會玩躲迷藏了,彷彿在問[ 您"報"了沒呀?!」。

今天看到蛋家好友慶麻心痛,令蛋麻我自責不已!!
之前,早就想把以前工作經驗分享給好友,想寫一些有關綜合所得稅申報常犯的錯誤,讓大家不致冤枉白白把血汗錢拿去補稅。只是,蛋麻我身上的懶蟲一直作祟,只寫了一篇保險扣除額,之後就一直擱著。今晚,趁著小蛋香甜入夢鄉,蛋麻我就來好好振作,野人獻曝一下,不嫌棄的朋友,不妨參考一下。 

一個上班族,年薪25萬元,如果平日有注意簡單的理財規劃、保留費用單據,所得稅申報時善用列舉扣除額,本人加上扶養親屬的保費、醫療費等,通常都能將每月隨薪資發放所扣繳的稅額退回,得到扣繳稅額全額或部分額度的退稅。

但是,若以為自己薪資不高,每月已隨薪資有扣繳稅額,而自行省略每年申報綜合所得稅。那麼,你就是等於自行放棄了採用"列舉扣除額"的權益!!未申報綜合所得稅,不僅無法自動退稅,而且,當你的"應繳稅額"大於"薪資扣繳稅額"時,不僅需補稅,還會被處以罰鍰哦!!

在網路發達的現在,不出門就可輕鬆申報綜合所得稅;記得不管需繳稅否,每年按期申報綜合所得稅就對了,千萬別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不僅沒了退稅,還可能收到罰鍰通知。

[綜合所得稅申報重點]~

*如期申報,核課期間短:
(1)綜所稅申報期:
每年5月1日 ~ 5月31日止
所得稅法
第 71 條 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上一年度內構成綜合所得總額.. 

(2)補稅的追訴期(即稅捐之核課期間)
主動申報:5年 (含逾期主動申報)
未 申 報:7年
稅捐稽徵法
第 21 條 稅捐之核課期間,依左列規定:
一、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且無故意以詐欺
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五年。
二、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實貼之印花稅,及應由稅捐稽徵機關依稅籍底冊或查得資
料核定課徵之稅捐,其核課期間為五年。
三、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
間為七年。
在前項核課期間內,經另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並予處罰;在核課期
間內未經發現者,以後不得再補稅處罰。 


*逾申報期,主動補申報,免受罰:
1.超過綜所稅申報期,千萬別就此放棄主動申報,繳納本稅外,只需補繳10%滯報金(至少NT1,500元,不超過三萬元),不會被處罰鍰。

2.沒有主動申報,漏稅額在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7年內,保證一定收到稅單及罰單,別忘了這可是電腦時代了!! 

3.逾期主動補申報,仍可選擇採"列舉扣除額",一旦被核定為未申報戶,你就喪失這項權益了喲!

4.夫妻結婚年度已合併申報,後來發現有漏報所得,仍可申請改為分開個別申報。

所得稅法
第 108 條 納稅義務人違反第七十一條規定,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而已依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補辦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據以調查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百分之十滯報金。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最低不得少於一千五百元。
第一百十條第二項
納稅義務人未依本法規定自行辦理結算申報,而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本法規定課稅之所得額者,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照補徵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二、納稅義務人未申報或短漏報之所得不屬前款規定情形,而其經調查核定有依規定應課稅之所得額在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以下或其所漏稅額在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且無下列情事之一:
 (一)夫妻所得分開申報逃漏所得稅。
 (二)虛報免稅額或扣除額。
 (三)以他人名義分散所得。

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
一、漏稅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
處所漏稅額○‧七五倍之罰鍰。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以書面或於談話筆(紀)錄中承認違章事實,並願意繳清稅款及罰鍰者,處所漏稅額○‧六倍之罰鍰。
二、漏稅額超過新臺幣十萬元者。
處所漏稅額一‧五倍之罰鍰。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以書面或於談話筆(紀)錄中承認違章事實,並願意繳清稅款及罰鍰者,處所漏稅額一‧二倍之罰鍰。

所得稅法第 17 條
依第七十一條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均不適用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列舉扣除額之規定。

財政部69/03/20台財稅第32302號函
摘  要: 夫妻結婚年度已合併申報嗣經查獲漏報所得可准其改按分別申報
內  容: 夫妻結婚年度已選擇按合併申報方式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嗣經稽徵機關查獲有漏報所得,稽徵機關可准其改按分別申報,重行核課所得稅,但漏報所得,仍應依規定辦理。(財政部69/03/20台財稅第32302號函)

*不服課稅,請這麼做:
(1)申請更正:
稅單上的稅額計算確定有誤,可於稅單上的繳納期限內請求稅捐單位查明更正。
[注意]更正申請書,請向"稅捐機關"(如xx稽徵所)提出,而非某稅務員,如此才是正式公文哦!

(2)提出行政救濟:
提出更正申請後,再次收到稅單時,打稅務官司一定要在稅單上的繳納期限屆滿隔天起30日內向稅捐機關提出復查如果超過30日才提出申請會因程序上不符規定而駁回申請,一定要注意喔。
申請復查是向原核定的稅務機關提出,如屬國稅要向國稅局申請。復查結果,如果還是維持原核定,
不服的話還可以依訴願法提起訴願。如對訴願決定仍然不服的話,可以依行政訴訟法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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